從騎樓騎出去,撞到外送員之後: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怎麼接力
傍晚,一個人從自家騎樓牽出機車、催油門切進車道,剛好一台外送機車從旁邊駛來,兩台車擦撞,外送員倒地受傷,機車與餐箱也壞了。這種事在臺灣的巷口每天都可能發生。這篇用一個假設情境,一步一步看:錢從哪一張保單先出、哪一張接著出,外送員正在送單有沒有差別,以及投保時業者為什麼要你給生日、身分證字號和行照。
結論先講
- 對外賠償是三層:強制險先付「人」的基本保障,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接著付超過的部分與財物損失,超額責任險再往上補。
-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發生的事故,強制險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最高 20 萬元、死亡 300 萬元、失能最高 300 萬元,合計最高 320 萬元;不賠財物損失。
- 車體險甲、乙、丙式是賠「自己的車」,和賠別人的第三人責任險是兩條不同的線,不能互相替代。
- 外送員正在上線,會多出平臺依法投保的團體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但這些不會取代肇事方本身的賠償責任。
- 機車的強制險保費不看年齡性別、也沒有肇事加減費;自用小客車等汽車才有。任意險則會依賠款紀錄調整。
一、假設情境先講清楚
假設情境(非真實事件)
A 從自家騎樓騎出普通重型機車,切入車道時與正在送單的外送員 B 擦撞。B 受傷就醫,B 的機車與餐箱受損,A 本人輕傷。A 的機車有強制險,另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本文不假設賠償金額,也不判定雙方責任比例。實際責任要以警方處理紀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法院判決為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全國法規資料庫)。從騎樓、路邊切進車道,就是最容易忽略這一條的時刻。
小結
先分清楚兩件事:誰受了什麼損失(人、車、物),以及這是哪一張保單的範圍。責任比例由鑑定決定,保險只是照著責任去付錢。
二、第一層: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先保住「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包括機車(第 5 條)。它有三個特點:
- 不論過失: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第 7 條)。所以 B 可以向 A 機車的強制險請求;反過來,A 受傷也可以向 B 機車的強制險請求。
- 只賠人、不賠物:給付項目只有傷害醫療、失能、死亡三項(第 27 條)。金管會也提醒,強制險不包含財物損失(金管會 2026 年 5 月 28 日新聞稿)。
- 視為賠償的一部分:強制險的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可以扣除(第 32 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文)。
給付上限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2026 年 5 月 29 日修正、7 月 1 日起施行(金管會法規系統):
| 項目(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 | 2026/7/1 起 | 修正前 |
|---|---|---|
| 傷害醫療費用 | 最高 20 萬元(實支、項目有細部限額) | 20 萬元 |
| 失能給付 | 依 15 等級,8 萬至 300 萬元 | 第一等級 200 萬元 |
| 死亡給付 | 300 萬元 | 200 萬元 |
| 死亡、失能、醫療合計上限 | 320 萬元 | 220 萬元 |
醫療給付裡還有細項上限,例如看護費每日 1,200 元、最多 30 日,自行負擔的病房費差額每日 1,500 元(給付標準第 2 條)。所以「強制險有 20 萬」不代表醫療費一定都能從這裡出。
名詞小補充|特別補償基金
如果肇事車輛無法查究、是未保險汽車,或是未經同意被使用的車輛,受害人可以在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這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不是讓人不必投保的理由。
小結
強制險是「基本保障」,設計目的是讓受害人快速拿到一筆錢,不是替肇事者把所有責任都付完。財損、超過上限的醫療與其他損害,都要往下一層找。
三、第二層: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接住超過的部分
以金管會同意修正、2024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例(適用自用汽車,包括機車,不包括純電動車及純電動機車)(產險公會:任意汽車保險):
- 傷害責任:只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負賠償責任(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 1 條)。
- 沒保強制險也照扣:事故發生時如果沒有投保強制險、或強制險已失效,任意險的賠償金額仍會先扣掉強制險的給付標準(同條)。也就是說,強制險過期,中間那一段要自己出。
- 財損責任:對第三人的財物損害負賠償責任,沒有「先扣強制險」這一段,因為強制險本來就不賠物(同條)。B 的機車、餐箱,主要就落在這裡。
- 保額分層:「每一個人」是單一傷者的上限,「每一意外事故」是同一事故全部傷者合計的上限,財損另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上限(第 3 條)。
- 誰算被保險人:除了列名被保險人,還包括其配偶、家長、家屬,以及經同意使用這台車的人(第 2 條)。家人借騎出事,原則上也在範圍內。
- 不保什麼:乘坐或上下這台車的人(後座乘客)、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本人及其家屬受傷或財物受損,都不在第三人責任範圍(第 5 條)。
- 和解要找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人自行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公司參與者,保險公司不受拘束(第 6 條)。
名詞小補充|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後(判決、書面和解或調解),受害人可以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法第 94 條;範本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 7 條)。
小結
強制險和第三人責任險是「接力」不是「重複」:前者付完基本盤,後者從超過的地方接手,財損則從第一元起由第三人責任險處理。
四、第三層:超額責任,給「萬一很大」的那一次
產險公會版「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寫得很清楚:傷害部分,只對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約定保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財損部分,只對超過主保險財損保額以上的部分負責(第 2、3 條)(產險公會:汽車保險各種附加條款)。要注意,公會版這份附加條款標示適用於自用小客車、小貨車;機車能不能加、怎麼加,要看各公司的商品。

小結
三層各管一段。實務上最常見的缺口,是只有第一層,或第二層的保額多年沒調。
五、別搞混:車體險甲、乙、丙式賠的是自己的車
同一份範本裡,車體損失保險分三式:甲式承保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非善意行為及其他非不保事項;乙式承保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丙式是「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須確認事故對方車輛後才賠。
它們賠的都是被保險人自己的車。在本文情境裡,A 自己機車的修理費,跟第三人責任險無關;B 機車的修理費,則是 A 的第三人責任險(財損)要處理的。B 如果自己有車體險,也可以先找自己的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向應負責的人求償,這是另一條線。
小結
問自己兩個問題:撞壞的是誰的?是我要賠人,還是我自己的東西壞了?前者看第三人責任險,後者看車體險。
六、外送員正在送單,會不會不一樣?
2026 年 7 月 21 日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勞動部)。第 10 條要求外送平臺業者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的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讓外送員提供服務(條文)。勞動部公告的最低保險金額如下(行政院公報 2026 年 7 月 21 日):
| 保險 | 保什麼 | 最低保險金額 |
|---|---|---|
| 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 外送員自己的意外死亡、失能、傷害醫療 | 死亡/失能 300 萬元;醫療實支實付 3 萬元或住院日額 1,000 元 |
| 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 外送員騎車造成第三人傷亡、依法應負的責任,超過強制險的部分 | 每一個人傷害 2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 400 萬元 |
放回本文情境:
- B 自己的傷:B 可以依團體傷害保險的契約約定申請給付,這是 B 的人身保險;同時仍可向 A 主張賠償。傷害保險準用保險法第 103 條,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險法第 135 條、第 103 條)。
- 平臺的責任保險:保的是「B 撞傷別人」的情況。如果鑑定認為 B 也有過失、A 也受傷,這張保單才可能和 A 的請求有關。
- 職災保險:外送員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職業工會或本人參加職災保險,可以向平臺申請支付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外送專法第 12 條)。是否符合職災給付,依該法與勞保局認定。
對 A 來說,B 有沒有這些保險,並不會減輕 A 依法應負的責任;但對 B 來說,多一層自己的保障,復原期間的現金壓力會比較小。
小結
外送員身上的保險,主要是保護外送員自己和他可能撞到的人,不是替撞到外送員的人付帳。
七、投保時,為什麼要你給這麼多資料?
報價時常被要求提供車牌、廠牌車型、年份、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與行照。每一項都對應到費率規則裡的某個因子:
| 資料 | 用在哪裡 | 依據 |
|---|---|---|
| 車牌、行照 | 確認車輛身分與車種(機車分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普通輕型、小型輕型);車體險車齡以原始核發行車執照年月為準 | 強制險費率表(機車部分);汽車保險費率規章 |
| 廠牌、車型、年份 | 車體險、竊盜險依製造年度、重置價值與廠牌車系損失率計算 | 汽車保險費率規章 |
| 性別、出生日期 | 汽車強制險的年齡性別係數;任意險自用小客車的從人因素 | 強制險資訊網「從人因素因子」;費率規章 |
| 身分證字號 | 辨識被保險人。從人因素不因車輛出售、更換、轉讓或中斷保險而改變,係數是跟著「人」走的 | 費率規章第一章第十六條 |
| 過去理賠/肇事紀錄 | 汽車強制險的違規肇事等級、任意險的賠款紀錄係數 | 強制險費率表;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 4 條 |
機車的強制險:保費就是基本純保費,不乘年齡性別係數,也沒有肇事加減費。一年期普通重型機車 658 元、普通輕型 424 元、大型重型 711 元;二年期分別為 1,200 元、735 元、1,306 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2024 年 4 月 17 日修正)。費率表說明另寫明,機車投保時保險人會開始蒐集年齡、性別及違規肇事紀錄等從人因素資料,作為日後續保計算保費的依據。金管會也曾澄清,無肇事減費優惠只限汽車,不包括機車(金管會新聞稿)。
汽車的強制險: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等(自然人)=基本純保費 ×(年齡性別係數+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 − 1)。第一次投保以第 4 等級(係數 1.00)計算;前一年無肇事減一級,理賠一次加三級,最高第 10 等級(係數 1.60)(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網:費率資訊)。

(試算,只算倍數,用上方公告係數)以自用小客車強制險為例:
| 情況 | 年齡性別係數 | 等級係數 | 調整後純保費=基本純保費 × |
|---|---|---|---|
| 超過 20 歲至 25 歲男性,第一次投保(第 4 級) | 2.30 | 1.00 | 2.30 |
| 同一人,前一年理賠一次(4→7 級) | 2.30 | 1.30 | 2.60 |
| 超過 30 歲至 60 歲女性,連續兩年無肇事(4→2 級) | 0.92 | 0.74 | 0.66 |
這只是純保費的倍數,實際保費還要加上保險人業務費用、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等;實際金額以保險公司報價為準。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以產險公會公布的汽車保險費率規章為例,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自然人)=基本保費 × 從人因素係數(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機車等其他車種=基本保費 ×(1+賠款紀錄係數)。初保以第 4 等級(係數 0)計算,前一年無理賠減 0.10,每理賠一次加 0.30(產險公會:汽車保險費率規章)。規章屬公會版本,各公司實際費率以其報價與保單為準。換句話說,本文情境中 A 用了第三人責任險,下一年度的任意險保費就可能因此調整。
名詞小補充|個人資料怎麼被使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業者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以及當事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條文)。投保時提供的資料,是用來核保與計算費率;有疑問時,可以先看要保書上的個資告知事項,再決定是否提供。
小結
保費不是隨便喊的數字,每一個欄位背後都有一條費率規則。知道規則,就知道哪些可以靠自己改善(例如肇事紀錄),哪些只能照實填寫。
給企業車隊管理者的一段
公司名下的車輛,費率邏輯和個人不同:規章裡法人所有的自用小客車、小貨車不適用年齡性別係數,改用(1+賠款紀錄係數);而且法人投保多輛車時,賠款紀錄按個別車輛分別計算、不累計(汽車保險費率規章第二章第四條)。對管理業務車、送貨車隊的企業來說,每一台車的事故紀錄都會直接反映在那台車的續保成本上,駕駛管理和保險成本其實是同一件事。
騎車、開車族的保險自我檢查清單
- 強制險有沒有在有效期間?到期日記在手機行事曆裡。
- 有沒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每一個人/每一事故」與「財損」三個數字各是多少?
- 保額是不是多年沒調?對照現在的醫療與車輛修理行情想一想夠不夠。
- 是否需要超額責任附加條款?機車族先問清楚自己的保單能不能加。
- 常載人嗎?後座乘客不在第三人責任範圍,需要另外看乘客相關保障。
- 車體險甲、乙、丙式選了哪一種?自己的車壞了誰賠,要分開想。
- 事故當下:先救人、報警,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4 條於 5 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 不要現場私下承認或和解金額,先讓保險公司參與。
- 保留就醫、修車單據與照片,以及警方的事故紀錄。
- 續保時確認業者告知的個資使用目的,資料照實提供。
延伸觀看
- 公視《獨立特派員》第 958 集:強制車險提高理賠金額,真能保障事故受害者?(2026 年 6 月 24 日,深度報導)
- 公視台語台:外送專法 3 項子法 薪水、申訴、派單透明減爭議(2026 年 6 月 27 日)
三個重點
- 對外賠償三層接力:強制險先付人的基本盤,第三人責任險接超過的部分和財損,超額責任再往上補;強制險失效,中間那段要自己扛。
- 賠別人和賠自己是兩條線: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車體險甲乙丙式賠自己的車,不能互相替代。
- 保費跟著規則走:機車強制險不看年齡性別、也不加減費;汽車強制險與任意險會看年齡性別和事故紀錄,紀錄跟著「人」走。
從騎樓騎出去,常常只是幾秒鐘的事。保險沒辦法讓那幾秒鐘重來,但能決定事後的日子是忙著處理理賠,還是忙著四處張羅賠償。每年續保時花十分鐘,把這三層對一遍,是給自己、也給路上其他人的一份體貼。
想進一步了解車險、企業團體車險的相關知識,可以參考:常泰保險代理人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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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核截至 2026-10-31。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保險知識分享與假設情境分析,情境人物與事件均為虛構,不構成保險、法律或財務建議,亦不涉及任何保險商品之招攬、推薦或報價。文中條款以金管會同意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產險公會公布之版本為例,各保險公司實際保單與費率可能不同,應以保單條款與報價為準;事故責任以主管機關鑑定或法院判決為準。個案請洽合格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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