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責任險白話懂:客人滑倒、吃壞肚子,保險賠不賠?六都最低保額、理賠流程一次看

虛構案例:雨天的一灘水

虛構案例。雨天的下午,餐廳店長剛忙完午餐尖峰,地板還留著客人帶進來的水漬。一位客人從座位起身,腳下一滑,整個人摔下去,手肘撞到桌角,當場送醫。同一週,有客人打電話來說外帶便當吃壞肚子,要店裡負責。老闆第一句話是:「我們有保公共意外險,應該都會賠吧?」會計把保單翻出來,對照條款才發現:滑倒那件在承保範圍內,外帶便當那件要看有沒有另外保產品責任險。這個故事後面會再出現四次——一次談保額怎麼用完、一次談食物中毒怎麼分、一次談為什麼保險公司這樣賠、一次談出事後六步驟怎麼走。

公共意外責任險是什麼?誰買、保誰

先講結論:這是場所或活動主辦者買來賠「客人」的保險,不是賠自己員工的。

金管會提醒民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注意事項(115-08-27)說,公共意外責任險分「營業處所」和「活動事件」兩種。它承保被保險人(場所管理者或活動主辦者)或其受僱人,在保單約定的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發生意外,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時,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意外要發生在保單載明的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但如果因此讓處所外的第三人受損,仍然可以申請理賠。來源:行政院消費資訊頁 行政院消費資訊

什麼叫第三人?簡單講就是來店的客人、路過的民眾,不是店裡的員工,也不是老闆自己的家人。金管會舉的例子包括:百貨公司地板濕滑沒放警示牌讓客人滑倒、煙火火花灼傷民眾、天花板掉落砸傷客人、遊樂設施故障。營業處所還分「封閉式」(像店面、餐廳)和「開放式」(演唱會、路跑、園遊會)。來源:金管會 2013-11-26 新聞稿 金管會新聞稿

誰買?通常是店老闆、活動主辦單位,或場所的管理者。保誰?保的是他們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90 條寫:「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白話就是:客人來告你、來跟你要錢,保險公司才會依保單出來賠。(保險法第 9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金管會 115-08-27 提醒五點:一、保單是業者買的,受害人通常先向業者索賠;但依保險法,業者的賠償責任確定後,受害人可以在保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二、不是照保額全賠,而是照實際損失和業者依法應負的責任,最高以保額為限。三、意外要發生在保單載明的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但如果因此讓處所外的第三人受損,仍然可以申請理賠。四、醫療單據、修復單據要留著。五、可以看店家門口或櫃台有沒有貼出已投保告示,或主動詢問。來源:行政院消費資訊頁 行政院消費資訊

保險法第 94 條進一步說:「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意思是,責任確定後,客人不必一直找老闆,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要錢,但還是在保額裡面按比例分。(保險法第 9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開頭的故事:雨天滑倒的客人,是在店裡(營業處所)發生的意外,屬於第三人體傷,公共意外責任險有機會賠。外帶便當吃壞肚子的客人,食物已經離開店裡,通常不在這個範圍,後面會再細講。

一定要保嗎?看縣市自治法規

要看縣市和行業。不是全國統一強制,而是各縣市自治法規自己規定哪些場所一定要保、最低要保多少。

六都目前都有規定。表 A 整理了六都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比較,四個數字分別是: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簡稱每人)、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簡稱每事故體傷)、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簡稱財損)、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簡稱總額)。單位都是新臺幣。

表 A:六都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比較

縣市每人每事故體傷財損總額法規名稱
臺北市600 萬3,000 萬300 萬(營業性停車場 400 萬)6,600 萬(可停 100 輛以上小型車的營業性停車場、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電影院等附表場所、客房數超過 100 間者 1 億 3,200 萬)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11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發布)第 6 條
新北市600 萬1,500 萬(電影院、客房逾 100 間、車站等附表場所 3,000 萬)300 萬3,800 萬(同上 6,600 萬)新北府法消字第 1131655606 號公告,114-01-01 生效
桃園市600 萬3,000 萬300 萬6,600 萬(部分場所逾 500 平方公尺加倍)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5 條
臺中市300 萬3,000 萬300 萬4,800 萬(附表場所逾 500 平方公尺加倍)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5 條
臺南市300 萬1,500 萬300 萬3,600 萬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第 5 條
高雄市300 萬1,500 萬200 萬4,800 萬(第 3 條第 1 款場所、電影院和錄影節目帶播放業除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 6,400 萬)高雄市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第 4 條

來源網址(同一段列出):

誰要保?各縣市附表不同,這裡只舉有寫到的例子。臺北市依實施辦法附表類序四,餐廳、飲食店、美食街、一般咖啡館、茶藝館等「供不特定人餐飲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上要投保,面積含戶外庭園的設座營業面積。附表網址:臺北市附表 。提供食品者要加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涉及電梯要加保電梯意外責任險。罰則出處是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8 條,應保未保得處 3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按次處罰。網址: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辦法第 7 條規定,保單和繳費證明要張貼在場所明顯處。來源:實施辦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高雄市第 3 條:電影院、舞廳、酒吧、KTV(視聽歌唱)、三溫暖、電子遊戲場、網咖(資訊休閒業)一律要保;餐飲、保齡球館、撞球場、美容美髮 300 平方公尺以上;批發零售 500 平方公尺以上。罰則分三段:第 6 條未投保、到期沒續保或無故終止,主管機關先限 7 日內改善;屆期不改善,處負責人 2 萬至 10 萬元,得按次處罰。第 7 條投保金額不符合規定,先限 7 日內改善;屆期不改善,處 1 萬至 5 萬元,得按次處罰。第 8 條保單沒懸掛在明顯處,先限 7 日內改善;屆期不改善,處 1,200 至 3,600 元。第 4 條補充:總額 6,400 萬元只適用第 3 條第 1 款的場所(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放業除外),而且總樓地板面積要超過 500 平方公尺。來源:高雄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南市第 3 條: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商場(店)或百貨公司要保。第 5 條:300/1,500/300/3,600 萬元。第 9 條:先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處負責人 1 萬至 5 萬元,得按次處罰;罰過仍不改善,得命停業。來源:臺南市政府條文核定本 臺南市政府條文

臺中市第 4 條:申請商業登記或許可證照時要附保險單。第 5 條是 300/3,000/300/4,800 萬元;附表場所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要加倍投保。第 8 條: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和保險期間要張貼。第 9 條:屆期不改善罰 1 萬至 5 萬元,可命停業。來源: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

新北市數字不變,來源是新北府法消字第 1131655606 號公告(114-01-01 生效)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企業經營者應就其消費場所投保,種類、範圍、最低金額由市府公告。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桃園市第 3 條: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餐飲、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商場(店)或百貨公司要保,另外列了特種咖啡茶室、歌廳、舞廳、酒吧、夜店、美容美髮(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除外)、遊樂園、視聽歌唱、資訊休閒、電影院、短期補習班、撞球場、健身中心、保齡球館等。第 5 條:600/3,000/300/6,600 萬元;第 3 條第 1 至 4 款或第 6 款的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要加倍投保(餐飲、商場不在加倍範圍)。第 6 條:保險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要把續保保單送市府備查。第 8 條: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處 2 萬至 10 萬元,得按次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不改善者,應予停止營業。來源:桃園市法規查詢系統 桃園市法規查詢系統

其他 16 縣市各有規定,以最新法規為準。

圖 A:六都「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額(萬元)

六都「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額(萬元)

(來源同表 A 各列網址)

從表 A 和圖 A 可以看出,同樣是餐廳,開在臺北和開在高雄,最低保額不一樣。跨縣市展店的老闆,要看最嚴的那一個縣市。

圖 C:我需要保嗎?決策樹

我需要保嗎?決策樹

(來源:各縣市自治條例網址同表 A;彰化網址同中彰投一節;游泳池依運動部《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11 點 運動部 )

這張圖只是幫你判斷「要不要」,「要保多少」還是以最新法規為準。

中彰投三種場景:同一個老闆,三套規定

虛構案例。連鎖餐飲老闆在臺中有本店,會計幫忙管保單,店長負責現場,活動企劃要辦週末市集。三個地點規定不一樣。

場景一(臺中):本店在臺中,營業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5 條,最低是每人 300 萬元、每事故體傷 3,000 萬元、財損 300 萬元、總額 4,800 萬元;附表場所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要加倍。第 4 條:申請商業登記時要附保險單。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

場景二(彰化):要在彰化開 350 平方公尺的分店。依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2 條,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要保;第 4 條,每人 600 萬元、每事故身體傷亡 3,000 萬元、每事故財損 300 萬元、總額 6,600 萬元,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總額加倍;第 7 條,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和保險期間要張貼;第 8 條,屆期不改善處 1 萬至 5 萬元。網址:彰化縣法規查詢系統 。重點是:同一個老闆,在臺中每人最低 300 萬元,到了彰化變成 600 萬元,會計不能直接沿用本店的保單條件。

場景三(南投):活動企劃要在南投辦一場週末戶外市集。先查南投縣的自治法規和活動許可條件,活動要另外投保「活動事件」型的公共意外責任險(金管會 115-08-27 提醒,網址 行政院消費資訊 ),保單要寫清楚活動範圍。南投的最低保額以最新法規為準。

跨縣市展店或辦活動,每一個地點都要各自查一次。

哪些行業中央法規也要求投保

除了地方自治法規,有些行業中央法規也直接要求投保。表 B 整理如下。

表 B:哪些行業依中央法規要投保

行業/情境法源最低保額(每人/每事故體傷/財損/總額)來源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等危險營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未保罰 4 萬至 20 萬元(第 49 條)300 萬/1,500 萬(電影院等 3,000 萬)/200 萬/3,400 萬(電影院等 6,400 萬)條例第 1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投保辦法第 4 條 國土管理署
旅館業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 條300 萬/1,500 萬/200 萬/3,400 萬(每年)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宿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地方規定較有利者從其規定)200 萬/1,000 萬/200 萬/2,400 萬全國法規資料庫
觀光遊樂業(遊樂園)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300 萬/3,000 萬/200 萬/6,400 萬全國法規資料庫
爆竹煙火製造、達管制量的儲存販賣、專業施放場所(消防署主管)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由內政部公告(金額未取得官方原文,不寫數字)全國法規資料庫
食品業者(製造、輸入、有登記的餐飲業)——產品責任險,不是公共意外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違反可罰 3 萬至 300 萬元(第 47 條第 5 款)每人 100 萬/每事故 400 萬/財損 0 元/累計 1,000 萬衛福部 110-09-28 公告 行政院公報 ;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寓大廈內做餐飲、瓦斯、電焊等危險營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要投保,未保罰 4 萬至 20 萬元。來源同上表。

旅館業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和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要投保,最低保額如上。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也有規定,地方規定較有利者從其規定。觀光遊樂業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爆竹煙火場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金額由內政部公告,這裡不寫數字,以最新法規為準。

特別注意:食品業者(製造、輸入、有登記的餐飲業)要求的是產品責任險,不是公共意外責任險。違反可罰 3 萬至 300 萬元。來源:衛福部 110-09-28 公告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第 47 條,網址見表 B。

消防法本身沒有查到要求一般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條文;消防相關的強制規定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

最低投保金額是多少?四個數字怎麼看

四個數字的意思,用開頭的故事來舉例比較清楚。

常見條款的用詞定義:「每一個人體傷」是單一事故對每個人的上限;「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是多人受傷時全部人的上限,但仍受每人上限限制;「最高賠償金額」是整張保單的累積上限。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產險公會參考條款(金管會 105-08-05 核准):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假設這家餐廳開在臺北市,依法最低保額是每人 600 萬、每事故體傷 3,000 萬、財損 300 萬、總額 6,600 萬(大型場所另計)。來源: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6 條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雨天那一次,只有一位客人滑倒。如果依法應賠的金額在 600 萬以內,且在總額內,就用「每人」那一格。如果同一天同一事故有五位客人一起滑倒(例如地板大片濕滑),五個人加總不能超過「每事故體傷」的 3,000 萬,而且每個人還是不能超過 600 萬。先用完的通常是「每事故體傷」那一格,或是「總額」那一格(如果這一年已經累積賠了很多)。財損那一格是賠客人的財物損壞,例如摔壞的手機、包包。

不是照保額全賠,而是照實際損失和業者依法應負的責任,最高以保額為限。來源:金管會 115-08-27 提醒 行政院消費資訊

保額怎麼抓?最低保額只是及格線

最低保額只是法規的及格線,實際要保多少,要看面積、人數、行業風險往上調。

中央社 2016-12-24 報導,八仙塵爆後,保險局建議各縣市依場所風險、人數、面積訂保額,每人傷亡 500 萬到 600 萬元、每一事故 3,000 萬到 1.2 億元;當時只有彰化縣、桃園市採納。來源:中央社

臺北市、新北市近年修正後的規定,每人最低保額都已是 600 萬。來源見表 A。

跨縣市展店要看最嚴的那一個。例如同時在臺北和高雄有店,臺北的每人 600 萬比高雄的 300 萬高,就要以較高的為準。面積超過一定門檻的場所,有些縣市會加倍(見表 A 備註)。人數多、風險高的行業(例如有遊樂設施、大量人潮),建議在最低保額之上再往上調整。

回到故事:雨天那一次如果同時有多位客人受傷,先用完的可能是「每事故體傷」那一格。所以只保到最低及格線,遇到多人事故就可能不夠。

保費怎麼試算?保險公司會問你什麼

這裡只列保險公司會問的核保因素,不寫任何保費金額。

產險公司常見的核保詢問表項目包括:經營業務種類、創立日期、員工人數、營業時間、營業處所面積(坪)、平均與最高出入人數、建築材質與公安檢查結果、樓層、游泳池、機械停車、充電樁、太陽能板、止滑設施、危險物品、鍋爐、消防設備與演練、疏散計畫、緊急救護、過去五年損失紀錄。各家詢問表格式不同,以投保時拿到的表單為準。

常見條款:保費以一年為期計收;不足一年按短期費率。各家「保費試算」頁面的起價屬行銷資訊,沒有官方或公會統計,這裡不寫任何金額。實際保費以各家核保結果為準。

食物中毒賠不賠?內用、外帶差在哪

不一定賠。要看是內用還是外帶,以及有沒有加保附加條款或產品責任險。

臺北市政府常見問答說:公共意外責任險和「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不涵蓋外帶、外賣。有外帶外賣的餐飲業者,還要另保產品責任險;只有內用的,要在公共意外險加註食品中毒附加條款,內容要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來源:臺北市政府

常見條款:被保險人因售出或供應的商品所生賠償責任,基本條款不保(所以食物中毒要靠附加條款或產品責任險)。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產險公會參考條款(金管會 105-08-05 核准):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表 C:公共意外責任險 vs 食品中毒附加條款 vs 產品責任險

項目承保什麼內用/外帶法源最低保額
公共意外責任險場所內意外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只限場所內各縣市自治法規、保險法第 90 條見表 A
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內用食物中毒只涵蓋內用,不涵蓋外帶外賣臺北市規定要加保;其他縣市以最新法規為準依臺北市規定,內容要符合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產品責任險製造、輸入或供應的商品造成的責任(含外帶)涵蓋外帶外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有登記的餐飲業等)每人 100 萬/每事故 400 萬/財損 0 元/累計 1,000 萬

來源:臺北市政府常見問答 臺北市政府 ;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衛福部 110-09-28 公告 行政院公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回到故事:雨天滑倒那件在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外帶便當吃壞肚子那件,基本公共意外險不保,要看有沒有另外保產品責任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差在哪?產險又是什麼

先講結論:「產險」是一整個大類,不是另一張保單。保險法第 13 條把保險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等。公共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都屬於其中的「責任保險」。(保險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表 D:公共意外責任險 vs 雇主意外責任險 vs 產品責任險

保險賠誰什麼情況依據
公共意外責任險第三人(客人、路人),不含執行職務的員工和家屬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的意外,店家依法應負責任保險法第 9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市面常見條款把「家屬或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列為除外
雇主意外責任險公司的受僱人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執行職務發生意外,雇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市面常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和勞保給付怎麼搭配要看保單約定
產品責任險買了或吃了你商品的人售出或供應的商品造成損害(含外帶外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用開頭的虛構故事說明,同一家餐廳一天裡可能遇到三種狀況:客人滑倒(公共意外責任險)、外帶客人吃壞肚子(產品責任險)、廚房員工燙傷(雇主意外責任險)。不要只保一種就以為什麼都有。

哪些情況不賠?除外責任清單

以市面常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為例(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產險公會參考條款(金管會 105-08-05 核准):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除外包括:戰爭恐怖主義、核子、罷工暴動、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故意行為、經營保單未載明的業務或非法行為、污染與石綿、航空器船舶與有牌車輛。附帶損失(間接損失)、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以契約承受的責任、租借保管的財物、專門職業責任、台灣以外、售出或供應商品、施工震動、家屬或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傷亡、電梯、住宅大樓住戶室內、游泳池、承包人及其受僱人、勞基法責任。

活動事件另有特別除外:第三人疾病、鬥毆犯罪、酒駕或施打禁藥。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公共意外責任險通常不賠(家屬或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傷亡列為除外)。員工受傷要看雇主意外責任險或勞工保險等,本篇只點到這裡。

電梯、游泳池也常被列為除外,有這些設施的場所要另行處理或加保。罰款、契約責任、售出商品(食物中毒)也不在基本條款內。天災(颱風、地震、洪水)通常不賠。故意行為當然不賠。

法院怎麼判?一件 2026 年的公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67 號民事簡易判決,115 年 5 月 20 日宣判。全文(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事實:114 年 4 月 13 日,澎湖一場國際鐵人三項賽,主辦公司投保了活動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一名參賽者在自行車賽段跌倒受傷,健保署付了醫療費用 104,061 元以後,向承保的產險公司和賽事主辦公司代位求償。

結果:法院看了急診病歷,參賽者自述是騎車時突然頭暈跌倒。法院認定損害不是主辦公司的活動或設備造成的,主辦公司不用負賠償責任,所以也沒有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基礎,原告之訴駁回。

白話重點:活動有投保,事故也發生在活動期間,不代表保險一定要付。要先成立「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責任」。

這是一件個案判決,是否已確定以司法院公開資料為準,不能推論同類事故都不賠。

出事了怎麼辦?理賠流程

先寫一句結論:「先救人、留證據,第一次被求償後 5 天內通知保險公司,不要自己先和解。」

6 步驟:

  1. 事故當下:先救護、維持現場安全,避免二次傷害。常見條款允許先付必要的急救費用。
  2. 保留證據:現場照片、監視器、目擊者聯絡方式、醫療單據、修復單據(金管會 115-08-27 提醒第四點 行政院消費資訊 )。
  3. 5 日內通知:第一次被客人或家屬求償後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把請求書、傳票、訴狀影本交給保險公司(保險法第 5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常見條款)。市面常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條款,把起算點寫成「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 5 日內」。
  4. 不要自行和解:承認、和解、賠償都要讓保險公司參與(常見條款)。民事抗辯費用通常由保險公司負擔,刑事部分的費用自己負擔;自負額以內自己出(常見條款)。
  5. 責任確定:以判決書或和解書確定責任,同時核對承保範圍和除外條款。責任確定以後,受害人可以在保額內,依應得的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法第 9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6. 交齊文件 15 日內賠付:依保險法第 3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和常見條款;延遲付年利一分。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保險人在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沒有約定期限的,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因可歸責於自己而延遲,付年利一分的遲延利息。常見條款也約定交齊文件後 15 日內賠付。責任保險的「交齊文件」通常包括判決書或和解書這類確定責任的文件。

另外單獨一行:2 年時效,從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 65 條第 3 款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這是實務整理的順序,不是法定程序;每家保單細節不同,以保單條款為準。

圖 B:理賠流程時間軸

理賠流程時間軸

回到故事:雨天滑倒的客人送醫後,如果客人或家屬來請求賠償,老闆要在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把請求書等文件送過去,不要自己先跟客人談好金額再通知。必要的急救費用可以先付,但和解要讓保險公司參與。責任確定後,交齊文件,保險公司應在 15 日內賠付。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2 年。

為什麼保險公司這樣賠?三個「為什麼」

為什麼不是「受傷就賠」:公共意外責任險是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 90 條,要先成立「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賠(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和汽車強制險不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給付 全國法規資料庫 。比喻:公共意外險像「幫你付你該付的帳」,不是「替客人付所有的帳」。

為什麼不是照保額全賠:金管會 115-08-27 提醒第二點,依實際損失和依法應負的責任決定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比喻:保額是天花板,不是發票金額。

為什麼要 5 天內通知、不能自己先和解:保險法第 58 條訂了通知期限;常見條款約定,除了必要的急救費用,沒有讓保險公司參與的承認、和解或賠償,保險公司不受拘束。白話:保險公司要替你付錢,就需要知道事情經過,也要一起確認責任,越晚通知,證據越難留。

回扣鐵人三項判決:就是因為「責任沒有成立」,所以保險也不用付。

給老闆和會計的檢查表(可列印)

這張表可以直接複製到記事本或試算表,每年續保前勾一次。

開店或續保前

  • □ 查所在縣市自治條例的門檻與最低保額(附網址欄)
  • □ 確認保單上的營業地址、面積和被保險人跟實際一致
  • □ 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或跨縣市時,確認加倍或較高的規定
  • □ 有提供食物:食品中毒附加條款,外帶外賣要另保產品責任險
  • □ 有電梯、游泳池:確認另外處理
  • □ 保單和繳費證明張貼在明顯處

平常

出事當下

□ 先救護

  • □ 拍照、留監視器、留目擊者
  • □ 第一次被求償後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 5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 不要自己承認或和解
  • □ 收齊醫療和修復單據
  • □ 記下受請求日,2 年時效從這天算(保險法第 6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結語

公共意外責任險不是「有保就什麼都賠」的保單。它保的是場所內第三人的意外賠償責任,最低保額是法規及格線,食物中毒要分內用外帶,出事後五天內要通知,而且有一長串除外責任。開店、展店或辦活動前,先把縣市規定和保單條款對過一遍,比出事後再翻保單來得輕鬆。

想進一步了解企業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的相關知識,可以參考:常泰保險代理人官網。

如果你店裡或公司遇過類似滑倒、食物中毒、或其他公共意外的狀況,或是想看哪一種保險的白話解釋,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下一篇我們會繼續用同樣的方式,把公司常見的保險名詞一個一個拆開來。

資料來源

免責聲明:本文為公開資料整理與知識分享,不構成保險、法律或稅務意見;各縣市規定與各家保單條款會更新或不同,實際投保與理賠以最新法規、主管機關公告及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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