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責任險白話懂:客人滑倒、吃壞肚子,保險賠不賠?六都最低保額、理賠流程一次看
虛構案例:雨天的一灘水
虛構案例。雨天的下午,餐廳店長剛忙完午餐尖峰,地板還留著客人帶進來的水漬。一位客人從座位起身,腳下一滑,整個人摔下去,手肘撞到桌角,當場送醫。同一週,有客人打電話來說外帶便當吃壞肚子,要店裡負責。老闆第一句話是:「我們有保公共意外險,應該都會賠吧?」會計把保單翻出來,對照條款才發現:滑倒那件在承保範圍內,外帶便當那件要看有沒有另外保產品責任險。這個故事後面會再出現四次——一次談保額怎麼用完、一次談食物中毒怎麼分、一次談為什麼保險公司這樣賠、一次談出事後六步驟怎麼走。
公共意外責任險是什麼?誰買、保誰
先講結論:這是場所或活動主辦者買來賠「客人」的保險,不是賠自己員工的。
金管會提醒民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注意事項(115-08-27)說,公共意外責任險分「營業處所」和「活動事件」兩種。它承保被保險人(場所管理者或活動主辦者)或其受僱人,在保單約定的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發生意外,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時,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意外要發生在保單載明的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但如果因此讓處所外的第三人受損,仍然可以申請理賠。來源:行政院消費資訊頁 行政院消費資訊
什麼叫第三人?簡單講就是來店的客人、路過的民眾,不是店裡的員工,也不是老闆自己的家人。金管會舉的例子包括:百貨公司地板濕滑沒放警示牌讓客人滑倒、煙火火花灼傷民眾、天花板掉落砸傷客人、遊樂設施故障。營業處所還分「封閉式」(像店面、餐廳)和「開放式」(演唱會、路跑、園遊會)。來源:金管會 2013-11-26 新聞稿 金管會新聞稿
誰買?通常是店老闆、活動主辦單位,或場所的管理者。保誰?保的是他們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90 條寫:「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白話就是:客人來告你、來跟你要錢,保險公司才會依保單出來賠。(保險法第 9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金管會 115-08-27 提醒五點:一、保單是業者買的,受害人通常先向業者索賠;但依保險法,業者的賠償責任確定後,受害人可以在保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二、不是照保額全賠,而是照實際損失和業者依法應負的責任,最高以保額為限。三、意外要發生在保單載明的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但如果因此讓處所外的第三人受損,仍然可以申請理賠。四、醫療單據、修復單據要留著。五、可以看店家門口或櫃台有沒有貼出已投保告示,或主動詢問。來源:行政院消費資訊頁 行政院消費資訊
保險法第 94 條進一步說:「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意思是,責任確定後,客人不必一直找老闆,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要錢,但還是在保額裡面按比例分。(保險法第 9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開頭的故事:雨天滑倒的客人,是在店裡(營業處所)發生的意外,屬於第三人體傷,公共意外責任險有機會賠。外帶便當吃壞肚子的客人,食物已經離開店裡,通常不在這個範圍,後面會再細講。
一定要保嗎?看縣市自治法規
要看縣市和行業。不是全國統一強制,而是各縣市自治法規自己規定哪些場所一定要保、最低要保多少。
六都目前都有規定。表 A 整理了六都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比較,四個數字分別是: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簡稱每人)、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簡稱每事故體傷)、每一事故財產損失(簡稱財損)、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簡稱總額)。單位都是新臺幣。
表 A:六都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比較
| 縣市 | 每人 | 每事故體傷 | 財損 | 總額 | 法規名稱 |
|---|---|---|---|---|---|
| 臺北市 | 6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營業性停車場 400 萬) | 6,600 萬(可停 100 輛以上小型車的營業性停車場、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電影院等附表場所、客房數超過 100 間者 1 億 3,200 萬) |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11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發布)第 6 條 |
| 新北市 | 600 萬 | 1,500 萬(電影院、客房逾 100 間、車站等附表場所 3,000 萬) | 300 萬 | 3,800 萬(同上 6,600 萬) | 新北府法消字第 1131655606 號公告,114-01-01 生效 |
| 桃園市 | 6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6,600 萬(部分場所逾 500 平方公尺加倍) | 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5 條 |
| 臺中市 | 3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4,800 萬(附表場所逾 500 平方公尺加倍) |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5 條 |
| 臺南市 | 300 萬 | 1,500 萬 | 300 萬 | 3,600 萬 | 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第 5 條 |
| 高雄市 | 300 萬 | 1,500 萬 | 200 萬 | 4,800 萬(第 3 條第 1 款場所、電影院和錄影節目帶播放業除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 6,400 萬) | 高雄市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第 4 條 |
來源網址(同一段列出):
誰要保?各縣市附表不同,這裡只舉有寫到的例子。臺北市依實施辦法附表類序四,餐廳、飲食店、美食街、一般咖啡館、茶藝館等「供不特定人餐飲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上要投保,面積含戶外庭園的設座營業面積。附表網址:臺北市附表 。提供食品者要加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涉及電梯要加保電梯意外責任險。罰則出處是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8 條,應保未保得處 3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按次處罰。網址: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辦法第 7 條規定,保單和繳費證明要張貼在場所明顯處。來源:實施辦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高雄市第 3 條:電影院、舞廳、酒吧、KTV(視聽歌唱)、三溫暖、電子遊戲場、網咖(資訊休閒業)一律要保;餐飲、保齡球館、撞球場、美容美髮 300 平方公尺以上;批發零售 500 平方公尺以上。罰則分三段:第 6 條未投保、到期沒續保或無故終止,主管機關先限 7 日內改善;屆期不改善,處負責人 2 萬至 10 萬元,得按次處罰。第 7 條投保金額不符合規定,先限 7 日內改善;屆期不改善,處 1 萬至 5 萬元,得按次處罰。第 8 條保單沒懸掛在明顯處,先限 7 日內改善;屆期不改善,處 1,200 至 3,600 元。第 4 條補充:總額 6,400 萬元只適用第 3 條第 1 款的場所(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放業除外),而且總樓地板面積要超過 500 平方公尺。來源:高雄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南市第 3 條: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商場(店)或百貨公司要保。第 5 條:300/1,500/300/3,600 萬元。第 9 條:先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處負責人 1 萬至 5 萬元,得按次處罰;罰過仍不改善,得命停業。來源:臺南市政府條文核定本 臺南市政府條文
臺中市第 4 條:申請商業登記或許可證照時要附保險單。第 5 條是 300/3,000/300/4,800 萬元;附表場所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要加倍投保。第 8 條: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和保險期間要張貼。第 9 條:屆期不改善罰 1 萬至 5 萬元,可命停業。來源: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
新北市數字不變,來源是新北府法消字第 1131655606 號公告(114-01-01 生效)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企業經營者應就其消費場所投保,種類、範圍、最低金額由市府公告。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桃園市第 3 條: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餐飲、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商場(店)或百貨公司要保,另外列了特種咖啡茶室、歌廳、舞廳、酒吧、夜店、美容美髮(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除外)、遊樂園、視聽歌唱、資訊休閒、電影院、短期補習班、撞球場、健身中心、保齡球館等。第 5 條:600/3,000/300/6,600 萬元;第 3 條第 1 至 4 款或第 6 款的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要加倍投保(餐飲、商場不在加倍範圍)。第 6 條:保險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要把續保保單送市府備查。第 8 條: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處 2 萬至 10 萬元,得按次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不改善者,應予停止營業。來源:桃園市法規查詢系統 桃園市法規查詢系統
其他 16 縣市各有規定,以最新法規為準。
圖 A:六都「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額(萬元)

(來源同表 A 各列網址)
從表 A 和圖 A 可以看出,同樣是餐廳,開在臺北和開在高雄,最低保額不一樣。跨縣市展店的老闆,要看最嚴的那一個縣市。
圖 C:我需要保嗎?決策樹

(來源:各縣市自治條例網址同表 A;彰化網址同中彰投一節;游泳池依運動部《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11 點 運動部 )
這張圖只是幫你判斷「要不要」,「要保多少」還是以最新法規為準。
中彰投三種場景:同一個老闆,三套規定
虛構案例。連鎖餐飲老闆在臺中有本店,會計幫忙管保單,店長負責現場,活動企劃要辦週末市集。三個地點規定不一樣。
場景一(臺中):本店在臺中,營業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5 條,最低是每人 300 萬元、每事故體傷 3,000 萬元、財損 300 萬元、總額 4,800 萬元;附表場所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要加倍。第 4 條:申請商業登記時要附保險單。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
場景二(彰化):要在彰化開 350 平方公尺的分店。依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 2 條,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要保;第 4 條,每人 600 萬元、每事故身體傷亡 3,000 萬元、每事故財損 300 萬元、總額 6,600 萬元,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總額加倍;第 7 條,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和保險期間要張貼;第 8 條,屆期不改善處 1 萬至 5 萬元。網址:彰化縣法規查詢系統 。重點是:同一個老闆,在臺中每人最低 300 萬元,到了彰化變成 600 萬元,會計不能直接沿用本店的保單條件。
場景三(南投):活動企劃要在南投辦一場週末戶外市集。先查南投縣的自治法規和活動許可條件,活動要另外投保「活動事件」型的公共意外責任險(金管會 115-08-27 提醒,網址 行政院消費資訊 ),保單要寫清楚活動範圍。南投的最低保額以最新法規為準。
跨縣市展店或辦活動,每一個地點都要各自查一次。
哪些行業中央法規也要求投保
除了地方自治法規,有些行業中央法規也直接要求投保。表 B 整理如下。
表 B:哪些行業依中央法規要投保
| 行業/情境 | 法源 | 最低保額(每人/每事故體傷/財損/總額) | 來源 |
|---|---|---|---|
|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等危險營業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未保罰 4 萬至 20 萬元(第 49 條) | 300 萬/1,500 萬(電影院等 3,000 萬)/200 萬/3,400 萬(電影院等 6,400 萬) | 條例第 1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投保辦法第 4 條 國土管理署 |
| 旅館業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 條 | 300 萬/1,500 萬/200 萬/3,400 萬(每年)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民宿 | 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地方規定較有利者從其規定) | 200 萬/1,000 萬/200 萬/2,400 萬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觀光遊樂業(遊樂園)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 | 300 萬/3,000 萬/200 萬/6,400 萬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爆竹煙火製造、達管制量的儲存販賣、專業施放場所(消防署主管)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 | 由內政部公告(金額未取得官方原文,不寫數字)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食品業者(製造、輸入、有登記的餐飲業)——產品責任險,不是公共意外險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違反可罰 3 萬至 300 萬元(第 47 條第 5 款) | 每人 100 萬/每事故 400 萬/財損 0 元/累計 1,000 萬 | 衛福部 110-09-28 公告 行政院公報 ;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寓大廈內做餐飲、瓦斯、電焊等危險營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要投保,未保罰 4 萬至 20 萬元。來源同上表。
旅館業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和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要投保,最低保額如上。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也有規定,地方規定較有利者從其規定。觀光遊樂業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爆竹煙火場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金額由內政部公告,這裡不寫數字,以最新法規為準。
特別注意:食品業者(製造、輸入、有登記的餐飲業)要求的是產品責任險,不是公共意外責任險。違反可罰 3 萬至 300 萬元。來源:衛福部 110-09-28 公告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第 47 條,網址見表 B。
消防法本身沒有查到要求一般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條文;消防相關的強制規定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
最低投保金額是多少?四個數字怎麼看
四個數字的意思,用開頭的故事來舉例比較清楚。
常見條款的用詞定義:「每一個人體傷」是單一事故對每個人的上限;「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是多人受傷時全部人的上限,但仍受每人上限限制;「最高賠償金額」是整張保單的累積上限。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產險公會參考條款(金管會 105-08-05 核准):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假設這家餐廳開在臺北市,依法最低保額是每人 600 萬、每事故體傷 3,000 萬、財損 300 萬、總額 6,600 萬(大型場所另計)。來源: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6 條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雨天那一次,只有一位客人滑倒。如果依法應賠的金額在 600 萬以內,且在總額內,就用「每人」那一格。如果同一天同一事故有五位客人一起滑倒(例如地板大片濕滑),五個人加總不能超過「每事故體傷」的 3,000 萬,而且每個人還是不能超過 600 萬。先用完的通常是「每事故體傷」那一格,或是「總額」那一格(如果這一年已經累積賠了很多)。財損那一格是賠客人的財物損壞,例如摔壞的手機、包包。
不是照保額全賠,而是照實際損失和業者依法應負的責任,最高以保額為限。來源:金管會 115-08-27 提醒 行政院消費資訊
保額怎麼抓?最低保額只是及格線
最低保額只是法規的及格線,實際要保多少,要看面積、人數、行業風險往上調。
中央社 2016-12-24 報導,八仙塵爆後,保險局建議各縣市依場所風險、人數、面積訂保額,每人傷亡 500 萬到 600 萬元、每一事故 3,000 萬到 1.2 億元;當時只有彰化縣、桃園市採納。來源:中央社
臺北市、新北市近年修正後的規定,每人最低保額都已是 600 萬。來源見表 A。
跨縣市展店要看最嚴的那一個。例如同時在臺北和高雄有店,臺北的每人 600 萬比高雄的 300 萬高,就要以較高的為準。面積超過一定門檻的場所,有些縣市會加倍(見表 A 備註)。人數多、風險高的行業(例如有遊樂設施、大量人潮),建議在最低保額之上再往上調整。
回到故事:雨天那一次如果同時有多位客人受傷,先用完的可能是「每事故體傷」那一格。所以只保到最低及格線,遇到多人事故就可能不夠。
保費怎麼試算?保險公司會問你什麼
這裡只列保險公司會問的核保因素,不寫任何保費金額。
產險公司常見的核保詢問表項目包括:經營業務種類、創立日期、員工人數、營業時間、營業處所面積(坪)、平均與最高出入人數、建築材質與公安檢查結果、樓層、游泳池、機械停車、充電樁、太陽能板、止滑設施、危險物品、鍋爐、消防設備與演練、疏散計畫、緊急救護、過去五年損失紀錄。各家詢問表格式不同,以投保時拿到的表單為準。
常見條款:保費以一年為期計收;不足一年按短期費率。各家「保費試算」頁面的起價屬行銷資訊,沒有官方或公會統計,這裡不寫任何金額。實際保費以各家核保結果為準。
食物中毒賠不賠?內用、外帶差在哪
不一定賠。要看是內用還是外帶,以及有沒有加保附加條款或產品責任險。
臺北市政府常見問答說:公共意外責任險和「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不涵蓋外帶、外賣。有外帶外賣的餐飲業者,還要另保產品責任險;只有內用的,要在公共意外險加註食品中毒附加條款,內容要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來源:臺北市政府
常見條款:被保險人因售出或供應的商品所生賠償責任,基本條款不保(所以食物中毒要靠附加條款或產品責任險)。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產險公會參考條款(金管會 105-08-05 核准):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表 C:公共意外責任險 vs 食品中毒附加條款 vs 產品責任險
| 項目 | 承保什麼 | 內用/外帶 | 法源 | 最低保額 |
|---|---|---|---|---|
| 公共意外責任險 | 場所內意外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 | 只限場所內 | 各縣市自治法規、保險法第 90 條 | 見表 A |
| 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 內用食物中毒 | 只涵蓋內用,不涵蓋外帶外賣 | 臺北市規定要加保;其他縣市以最新法規為準 | 依臺北市規定,內容要符合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
| 產品責任險 | 製造、輸入或供應的商品造成的責任(含外帶) | 涵蓋外帶外賣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有登記的餐飲業等) | 每人 100 萬/每事故 400 萬/財損 0 元/累計 1,000 萬 |
來源:臺北市政府常見問答 臺北市政府 ;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衛福部 110-09-28 公告 行政院公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回到故事:雨天滑倒那件在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外帶便當吃壞肚子那件,基本公共意外險不保,要看有沒有另外保產品責任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差在哪?產險又是什麼
先講結論:「產險」是一整個大類,不是另一張保單。保險法第 13 條把保險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等。公共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都屬於其中的「責任保險」。(保險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表 D:公共意外責任險 vs 雇主意外責任險 vs 產品責任險
| 保險 | 賠誰 | 什麼情況 | 依據 |
|---|---|---|---|
| 公共意外責任險 | 第三人(客人、路人),不含執行職務的員工和家屬 | 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的意外,店家依法應負責任 | 保險法第 9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市面常見條款把「家屬或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列為除外 |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公司的受僱人 | 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執行職務發生意外,雇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 市面常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條款;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和勞保給付怎麼搭配要看保單約定 |
| 產品責任險 | 買了或吃了你商品的人 | 售出或供應的商品造成損害(含外帶外賣)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用開頭的虛構故事說明,同一家餐廳一天裡可能遇到三種狀況:客人滑倒(公共意外責任險)、外帶客人吃壞肚子(產品責任險)、廚房員工燙傷(雇主意外責任險)。不要只保一種就以為什麼都有。
哪些情況不賠?除外責任清單
以市面常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條款為例(各家條款用語可能不同)。產險公會參考條款(金管會 105-08-05 核准):產險公會參考條款
除外包括:戰爭恐怖主義、核子、罷工暴動、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故意行為、經營保單未載明的業務或非法行為、污染與石綿、航空器船舶與有牌車輛。附帶損失(間接損失)、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以契約承受的責任、租借保管的財物、專門職業責任、台灣以外、售出或供應商品、施工震動、家屬或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傷亡、電梯、住宅大樓住戶室內、游泳池、承包人及其受僱人、勞基法責任。
活動事件另有特別除外:第三人疾病、鬥毆犯罪、酒駕或施打禁藥。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公共意外責任險通常不賠(家屬或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傷亡列為除外)。員工受傷要看雇主意外責任險或勞工保險等,本篇只點到這裡。
電梯、游泳池也常被列為除外,有這些設施的場所要另行處理或加保。罰款、契約責任、售出商品(食物中毒)也不在基本條款內。天災(颱風、地震、洪水)通常不賠。故意行為當然不賠。
法院怎麼判?一件 2026 年的公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67 號民事簡易判決,115 年 5 月 20 日宣判。全文(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事實:114 年 4 月 13 日,澎湖一場國際鐵人三項賽,主辦公司投保了活動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一名參賽者在自行車賽段跌倒受傷,健保署付了醫療費用 104,061 元以後,向承保的產險公司和賽事主辦公司代位求償。
結果:法院看了急診病歷,參賽者自述是騎車時突然頭暈跌倒。法院認定損害不是主辦公司的活動或設備造成的,主辦公司不用負賠償責任,所以也沒有對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基礎,原告之訴駁回。
白話重點:活動有投保,事故也發生在活動期間,不代表保險一定要付。要先成立「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責任」。
這是一件個案判決,是否已確定以司法院公開資料為準,不能推論同類事故都不賠。
出事了怎麼辦?理賠流程
先寫一句結論:「先救人、留證據,第一次被求償後 5 天內通知保險公司,不要自己先和解。」
6 步驟:
- 事故當下:先救護、維持現場安全,避免二次傷害。常見條款允許先付必要的急救費用。
- 保留證據:現場照片、監視器、目擊者聯絡方式、醫療單據、修復單據(金管會 115-08-27 提醒第四點 行政院消費資訊 )。
- 5 日內通知:第一次被客人或家屬求償後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把請求書、傳票、訴狀影本交給保險公司(保險法第 5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常見條款)。市面常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條款,把起算點寫成「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 5 日內」。
- 不要自行和解:承認、和解、賠償都要讓保險公司參與(常見條款)。民事抗辯費用通常由保險公司負擔,刑事部分的費用自己負擔;自負額以內自己出(常見條款)。
- 責任確定:以判決書或和解書確定責任,同時核對承保範圍和除外條款。責任確定以後,受害人可以在保額內,依應得的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法第 9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交齊文件 15 日內賠付:依保險法第 3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和常見條款;延遲付年利一分。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保險人在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沒有約定期限的,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因可歸責於自己而延遲,付年利一分的遲延利息。常見條款也約定交齊文件後 15 日內賠付。責任保險的「交齊文件」通常包括判決書或和解書這類確定責任的文件。
另外單獨一行:2 年時效,從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 65 條第 3 款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這是實務整理的順序,不是法定程序;每家保單細節不同,以保單條款為準。
圖 B:理賠流程時間軸

回到故事:雨天滑倒的客人送醫後,如果客人或家屬來請求賠償,老闆要在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把請求書等文件送過去,不要自己先跟客人談好金額再通知。必要的急救費用可以先付,但和解要讓保險公司參與。責任確定後,交齊文件,保險公司應在 15 日內賠付。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2 年。
為什麼保險公司這樣賠?三個「為什麼」
為什麼不是「受傷就賠」:公共意外責任險是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 90 條,要先成立「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賠(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和汽車強制險不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給付 全國法規資料庫 。比喻:公共意外險像「幫你付你該付的帳」,不是「替客人付所有的帳」。
為什麼不是照保額全賠:金管會 115-08-27 提醒第二點,依實際損失和依法應負的責任決定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比喻:保額是天花板,不是發票金額。
為什麼要 5 天內通知、不能自己先和解:保險法第 58 條訂了通知期限;常見條款約定,除了必要的急救費用,沒有讓保險公司參與的承認、和解或賠償,保險公司不受拘束。白話:保險公司要替你付錢,就需要知道事情經過,也要一起確認責任,越晚通知,證據越難留。
回扣鐵人三項判決:就是因為「責任沒有成立」,所以保險也不用付。
給老闆和會計的檢查表(可列印)
這張表可以直接複製到記事本或試算表,每年續保前勾一次。
開店或續保前
- □ 查所在縣市自治條例的門檻與最低保額(附網址欄)
- □ 確認保單上的營業地址、面積和被保險人跟實際一致
- □ 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或跨縣市時,確認加倍或較高的規定
- □ 有提供食物:食品中毒附加條款,外帶外賣要另保產品責任險
- □ 有電梯、游泳池:確認另外處理
- □ 保單和繳費證明張貼在明顯處
平常
- □ 止滑、警示牌、巡檢紀錄
- □ 監視器保存天數
- □ 員工是不是另有雇主意外責任險、勞保安排
- □ 續保日期提醒(臺中、臺南、彰化的自治條例都要求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送續保證明備查,桃園市自治條例第 6 條是屆滿前二個月送續保保單備查 桃園市法規查詢系統 ,各附網址:臺中 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南 臺南市政府條文 ;彰化 彰化縣法規查詢系統 )
出事當下
□ 先救護
- □ 拍照、留監視器、留目擊者
- □ 第一次被求償後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 5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 不要自己承認或和解
- □ 收齊醫療和修復單據
- □ 記下受請求日,2 年時效從這天算(保險法第 6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結語
公共意外責任險不是「有保就什麼都賠」的保單。它保的是場所內第三人的意外賠償責任,最低保額是法規及格線,食物中毒要分內用外帶,出事後五天內要通知,而且有一長串除外責任。開店、展店或辦活動前,先把縣市規定和保單條款對過一遍,比出事後再翻保單來得輕鬆。
想進一步了解企業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的相關知識,可以參考:常泰保險代理人官網。
如果你店裡或公司遇過類似滑倒、食物中毒、或其他公共意外的狀況,或是想看哪一種保險的白話解釋,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下一篇我們會繼續用同樣的方式,把公司常見的保險名詞一個一個拆開來。
資料來源
- 金管會 115-08-27 提醒民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注意事項
- 金管會 2013-11-26 新聞稿
- 金管會 2025-08-19 新聞稿
- 保險法第 13 條
- 保險法第 34 條
- 保險法第 58 條
- 保險法第 65 條
- 保險法第 90 條
- 保險法第 94 條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8 條
- 臺北市實施辦法附表
-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 新北府法消字第 1131655606 號公告
-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
- 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 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核定本
- 高雄市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
- 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
- 公寓大廈投保辦法
-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 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
- 民宿管理辦法第 24 條
-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
- 衛福部 110-09-28 公告
- 臺北市政府常見問答(食品中毒)
- 產險公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參考條款(金管會 105-08-05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9610 號函核准)
- 運動部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11 點
- 中央社 2016-12-24 報導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簡字第 67 號民事簡易判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免責聲明:本文為公開資料整理與知識分享,不構成保險、法律或稅務意見;各縣市規定與各家保單條款會更新或不同,實際投保與理賠以最新法規、主管機關公告及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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